由通讯员郑燕供稿
清湾镇龙南村五名村民借口村集体决定清理果园,擅自砍伐村民李甲承包的荔枝园中的树木一百多棵,将这些树木出售以牟利。日前,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,判令被告李乙等五人停止砍伐龙南村上村组荔枝园的树木,并赔偿荔枝果树和速丰桉的损失11361元给原告梁某妹等六人。
1989年,龙南村上村组与该村村民李丙、李丁签订《龙南村上村组荔枝园承包合同》,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0年至2040年,共50年,还约定在不与原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转包。2010年,李丙、李丁与李甲签订一份《产权转包合同》,将该荔枝园以4340元的价格转包给李甲,并立写了收据。转包时荔枝园有荔枝树约130株,李甲承包后对果树进行经营管理,种植了速丰桉约120株。
2015年,被告李乙等五人两次擅自砍伐园内的树木,共砍伐树龄50年左右的荔枝树56株,树龄5年的速丰桉83株。对此,有关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《意见书》,确定被砍伐的树木损失价格共计11361元。
2016年4月,李甲死亡,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梁某妹等六人向市人民法院起诉,将李乙等五名村民告上法庭。
法院审理认为,龙南村上村组与李丙、李丁签订的合法有效,合同中约定在不与原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转包荔枝园,李丙、李丁与李甲签订的《产权转包合同》合法有效,李甲依法享有该荔枝园的承包经营权,李甲死亡后,该荔枝园的承包经营权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。被告辩称砍伐树木是执行龙南村上村组的行为,不是个人行为,但仅提交部分村民证言,而未能提供村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是村组的行为,法院依法不予采纳。综上,依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有关的规定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